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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

· 2022-07-26
项目编号 G32022SH1000188
项目名称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30
挂牌价格 43,735.94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2-07-2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产权有关的内容: 1、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2、意向受让方可在项目公示期内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具体尽调事宜,需从转让方处沟通。 3、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如标的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名下地块已被查封、股东股权已被查封等,详情请查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公示附件《保密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所备查文件。 5、2020年年度数据摘自2021年7月31日的专审报告。 6、截止本项目挂牌之日(2022年7月25日),标的企业股东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40%股权正在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挂牌公示。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120.781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即成交价款的30%(含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款项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1个月内完成支付。(2)为了确保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正常运营,本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对外签署的协议继续有效。(3)本方已充分知晓评估报告中的内容,并认可标的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诉讼等内容,并同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诉讼、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交易所的保证金。(4)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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