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区创新坊一期项目
土护降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启动区创新坊一期项目 已 由 / 以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北雄安瑞辰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河北雄安瑞辰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启动区创新坊一期项目土护降工程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 。
2.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启动区创新坊一期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5.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9.59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33.38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6.2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宅、高品质办公区、创新产业园区、酒店等。
2.3招标范围:
负责本项目土护降图纸所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以及整个监理服务期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支护、土方开挖、土方倒运、场地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建筑垃圾消纳、红线范围内及堆土场密目网苫盖、围挡搭拆等工程所对应的监理工作职责、义务,总包单位进场后配合组织场地移交工作。负责监理第三方检测或其他专项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和参与工程验收。每周组织现场安全、进度、质量例会等其他监理相关内容。并派专人驻场对前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进度、造价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法定职责等,其它要求按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执行。
2.4项目施工工期计划: 工作周期为 90日历天。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5监理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本工程施工工期 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移交完成止。
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⑤项的要求:
①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③具有3年及以上土建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且近2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具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业绩无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要求)。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并已竣工的土方工程或土护降工程或基坑支护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包含上述规模施工内容的PPP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项目监理业绩均可作为监理业绩。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信用中国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⑤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不得在其他在施建设项目任职。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 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以上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条要求为准。
z.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 。
文章推荐: